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维护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由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联络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各院系或学生个人,不得私自选择或调整寝室。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班级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生班级作为学校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功能,学生住房分配实行以班级集中的基本原则,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房。
第三条 以下情况可以在校外租房住宿
1、学校因房源不足,校内学生公寓或宿舍安排确有困难;
2、因患传染病、身体残疾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集体宿舍住宿;
第四条 因第三条第二款原因,需要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即填写《我校本专科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证明;
3、学生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4、学生家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学生与家长关系的证明;
5、学生家长同意子弟在校外住宿的书面意见;
6、学生本人的学号、联系电话、租房的原因、租房时间、租住房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完整信息;
第五条 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的程序是: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2、班主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
3、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各方共同签订校外住宿协议书;
4、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 各学院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并逐一登记,建立报告和承诺制度,制定切实措施,加强教育管理。
第七条 校外租房的期限一般为一学年,获准在校外租住的学生,期满必须按时返回学校,由所在学院安排住房。确需继续在校外住宿者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一般在每年六月办理下学年的申请审批和延期审批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凡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查实,将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缓交、学费减免,不能享受针对贫困学生的各种资助,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同时根据《我校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九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因校外租房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住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公寓或宿舍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占住房,不得将宿舍转借(或租)给他人。违者,学校将根据《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公寓及普通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