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突出培养学生社会责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学生奖学金包括政府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及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高考统一录取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政治思想素质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2.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成绩好。

3.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第四条 奖学金评选标准、比例和金额

(一)政府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名额、金额及条件等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二)学年综合奖学金

学年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思想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1. 学年综合奖学金以专业年级为基本单位评定,对学生上学年度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采用计分制评出获奖者的等级。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综合测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测评。

2. 学年综合奖学金共分甲、乙、丙等奖。甲、乙、丙等奖共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甲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7%,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乙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丙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3%,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三)单项奖学金

1. 新生奖学金特别奖

新生奖学金特别奖用于奖励高考文化成绩特别优秀的新生,具体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按学校制定的相关新生奖励政策执行。

2. 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

凡就读我校哲学、历史学、中国共产党历史、思想政治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等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按专业年级进行综合测评,名列前30%者,给予当年学费全免的奖励;名列前31-50%者,给予当年学费半免的奖励。

3. 励志奖

励志奖用于奖励在逆境中乐观积极,奋发成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学生,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奖励覆盖面为参评学生人数的3%。

4. 创新奖

创新奖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及学科竞赛中体现了较强创新精神、取得了较好创新成果的学生。申报的创新成果必须以我校为作者单位。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创新奖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评定。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及学科竞赛中取得重要成绩的,另行奖励。

5. 竞赛奖

(1)学科竞赛奖

我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知识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①参加国家级(国际级)学科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3000元/项;二等奖奖励2000元/项;三等奖奖励1000元/项。

②参加省级学科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项;二等奖奖励1000元/项;三等奖奖励600元/项。

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参照《我校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竞赛中设立特等奖的,奖金在一等奖奖金基础上上浮50%。竞赛中设立单项奖的,由学校竞赛组织单位提出奖励建议,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以学科竞赛获奖作品申报创新奖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

(2)文艺、体育竞赛奖

文艺、体育竞赛奖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文艺、体育竞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①参加国家级(国际级)文艺、体育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3000元/项;二等奖奖励2000元/项;三等奖奖励1000元/项;地域性分赛区比赛参照省级学会组织竞赛奖励。

②参加省级文艺、体育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项;二等奖奖励1000元/项;三等奖奖励600元/项。

当年同类不同级别竞赛获奖,只按最高获奖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3)集体奖

竞赛优胜奖中的集体奖按项目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6. 其他单项奖

在国内外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等其他情况,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后予以奖励。

(四)社会资助奖

社会资助奖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社会资助奖的申请及评定办法(包括申请奖项、奖励范围、申请条件、人数、奖励金额)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订的奖学金协议或拟定的奖学金章程执行。

第五条 同时获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和学年综合奖学金的,只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但同时颁发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和学年综合奖学金荣誉证书;已获得学年综合奖学金的,同一学年度不能再参评励志奖;同时获得政府奖学金和校学年综合奖学金的,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参评学校设立的社会资助奖。

第六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政府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学年综合奖学金、社会资助奖以及单项奖学金中的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和励志奖。

第七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及励志奖,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其他奖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履行奖学金评审职责。其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奖学金办法,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审定评审等级与标准。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政府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及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励志奖评定程序

1. 个人提出申请;

2. 群众评议及班级提出意见;

3. 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经院、校两级公示后初审呈报;

4.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新生奖学金特别奖评定程序

按当年学校制定的新生奖学金特别奖政策评选。

(三)创新奖、竞赛奖及其他单项奖评定程序

1. 由个人申报,学院、职能部门统计汇总;

2. 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后,统一汇总至学生工作部(处);

3. 学生工作部(处)初审并公示;

4.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全校师生有权向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学生对涉及本人权益的奖学金评选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科)提出复议申请,由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复查意见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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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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