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为继续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和学校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就2013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2、各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干事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参与认定的学生范围

1、国家计划招收的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不含研究生、独立学院、成人教育和国际合作办学形式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四、申请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设置。

五、认定程序和要求

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根据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我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不再提交《我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我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11月15日前完成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成《2013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和《认定工作小组及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名单》、《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并报我处学生管理科。《2013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请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学生管理科邮箱:xueshengguanlike@126.com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工在线进行最后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作为学校开展资助工作的基础数据。

六、认定后的管理

学校每学年将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的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七、其他

兴湘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在读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学生工作部(处)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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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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