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研发〔201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的重要途径。为建立系统、先进的研究生课程体系,规范研究生课程及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培养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单位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和研究生培养方案,成员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要适应本学科硕士生或博士生须掌握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基本要求,适应学科优势的发展要求和培养高质量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要求。
第四条 课程类别
按课程在研究生获得学位中的作用,分为学位课(必修课)和非学位课(选修课)。
按课程在学科中的作用,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
(一)公共必修课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设置,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委托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外国语学院、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等单位开课,根据国家制订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教学。
(二)专业基础课
即本专业研究生必须学习的最基本的课程。相同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应设置相同的专业基础课。
(三)专业必修课
即同一专业研究生共同修习的课程,一般按二级学科设置。
(四)研究方向课
研究方向课即必选课,是某一研究方向研究生必选的课程。它可以是在基础理论课基础上更为深入、更具针对性的专业课,也可以是指导教师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开设的专业方向课,还可以是本专业的学科前沿课、实验技术课、学术讨论课等。
(五)选修课
指的是提供给研究生选修的拓宽知识面的课程,或跨学科、相关学科、交叉学科课程,或在导师指定下选修的其他课程。
(六)补修课
跨一级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未修过而必须补修的课程。补修课不记学分,但有科目和成绩要求,应补修而未补修或者补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补修课一般不得少于3门。
第三章 课程开设条件
第五条 主讲教师
(一)有教师资格证。
(二)专业基础课一般应由理论基础深厚、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担任主讲教师。学科前沿课可由若干名教授共同担任主讲教师。
(三)专业必修课一般应由从事本专业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的教授、副教授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任主讲教师。
第六条 教学用书或讲义
学校鼓励任课教师采用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教学用书、国外原版英文研究生教材,支持教师编写有优势和特色的教学用书。
(一)专业基础课须有相对稳定的、先进的教学用书或讲义。
(二)专业必修课应有教学用书、教学参考书或有关参考资料或讲义。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教学大纲应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体现本学科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的特点,明确本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注重本课程发展的国际视野,追踪本课程的前沿性问题,要注意各课程内容的组合与衔接,有效地进行课程整合,避免彼此间的内容重复,达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
(二)注重研究生课程的层次、类别和衔接,学术学位研究生教学大纲要重视对学生国际视野、创新能力、科研能力的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大纲要重视学生国际视野、创新能力、职业素养、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加强教学方式改革,针对研究生教学与学习的特点,提倡教学方式多样化,注重培养研究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
第八条 课程开设申请
任课教师申请开设研究生课程应填写《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计划》交学院教学秘书,在每学期的最后五周前将本单位申报开设课程汇总表、各门课程的《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计划》及《我校研究生教师教学任务书》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培养科,批准备案,下达教学任务。
第九条 教学方式
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应根据课程内容与特点确定具体的方式,有些课程可以是课堂讲授为主,有些课程可以是研讨式教学,或是以做实验、上机、做练习为主等。
第十条 课程编号
按课程覆盖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面向研究生类别、课程性质等确定,共由一个字母8位数字组成。课程编号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核定。
第四章 课程评估
第十一条 课程评估
课程评估是检查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手段。应成立校、院级研究生课程评估委员会负责实施研究生课程评估,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专家和研究生组成。
第十二条 评估内容
课程评估包括教师素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课程考核等方面,采取教师、研究生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奖励制度
学校实行优秀课程奖励制度。经任课教师申报,专家评估,研究生培养专家委员会审议并公示,报学校批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